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5號)
《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
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
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
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
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
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
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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