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 2000 年 2 月 17 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九屆 39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是起執行。
省長 盧瑞華
二 000 年四月五日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
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列所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
單位及其所屬全部員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無論隸屬關系如何,
均要按規定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地、事業單位登記地或機關所在地參加社
會工傷保險。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社會工傷保險
辦法另行規定。
條例所列被保險人,無論本地或外地城鄉戶籍,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
參加社會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只能在單位所在地參加一份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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