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
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
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
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
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
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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