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單位類型:
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如果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則需要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二、配備比例或數量要求:
對于上述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例如,如果一個企業有500名員工,其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那么該企業至少需要配備8名注冊安全工程師(50人*15%=7.5人,向上取整為8人)。
如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則至少需要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對于從業人員數量少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雖然沒有具體的人數比例要求,但也需要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綜上所述,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單位主要包括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具體的配備比例或數量要求則根據單位的從業人員數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來確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企業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得到專業人士的科學指導和有效管理,從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降低事故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