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2018年1月1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否一定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官方回復如下:
咨詢:《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本企業總人數450人,配備了9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比例配備了兩名注冊安全工程師,這兩名注安必須在9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體現嗎?還是在本公司從事安全管理工作即可? 咨詢時間: 2024-01-11
回復: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2018年1月1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2018年1月1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相關規定及要求,建議咨詢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回復單位: 人事司 回復時間: 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