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D、E
本題解析:
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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