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 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 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 45 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
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 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 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 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 當在開工的 7 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 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第十四條 危 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 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 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 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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