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 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花費社會保險費的;(四)用 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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