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花費社會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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