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而制定的重要法規。以下是對該條例的一些核心內容的介紹:
該條例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則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危險化學品單位(包括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依照各自職責履行職責。
這些部門有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包括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責令整改、對不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等責令停止使用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并實行審批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定期檢查、檢測。
總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保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規,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嚴格遵守該條例的各項規定,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