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B.拒絕執行命令
C.控告用人單位
D.要求給予風險補貼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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