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回復: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根據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 安全總監任職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工作勤懇,任勞任怨,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規章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具有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較強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善于溝通協調,能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熟悉本單位事故預案,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四)取得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五)相關行業領域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符合其特殊要求。感謝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關注。
出自:北京應急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