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露天礦山已離職人員未辦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注銷手續,企業仍繼續沿用該離職員工注安證書,這種情況,對企業或疑似掛靠的離職員工要如何處罰?
回復內容:
您好,針對露天礦山未按照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未按照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露天礦山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掛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的行為,根據應急管理部《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07年1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修正)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第三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因此掛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的,將面臨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執業證且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自:福建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