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注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安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文件精神,從200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注安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組織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應急部
二、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安師職業資格考試(中級):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5、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6、取得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二)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安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科目。
(三)符合《規定》中的中級注安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四)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結束日期為考試報考當年年底。
注:具體報考條件以當地人考中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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