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單位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級、部門注冊機構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可的中央企業總公司。
(二)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申請注冊人員總結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有關中央企業對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后,將申請注冊人員總結表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初審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不予注冊的,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注安師注冊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重新注冊。
初始注冊:取得注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后,首次申請注冊。2019年3月1日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在取得資格證書后5年內申請初始注冊,否則將視為逾期初始注冊。
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到期前擬繼續注冊到原聘用單位,可在期滿前3個月內(最長期滿前1年內)申請延續注冊。
變更注冊:注冊有效期內,擬變更聘用單位或注冊類別,可申請變更注冊;聘用單位名稱更名也可申請變更注冊。
重新注冊:注冊有效期已經過期的,可申請重新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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