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您好,我是我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是法人代表,2023年剛剛考取了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我是否還需要繼續參加我們當地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試?
回復內容:
非常感謝您對廣東應急管理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根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 (安監總人事[2017] 118號)第十四條“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規定,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無需再領取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但需要每年參加培訓。
出自:廣東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