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里面規定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等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要求。這個是否是強制性規定?另如果考取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但沒有進行注冊,或者未注冊在本單位,但在單位上班能否算在配備比例要求里面? 敬請回復為盼!
回復: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有關條款是有法律依據的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二條和第十五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尚未注冊的,無法作為用人單位(即勞動關系單位)配備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企業規模與人員配備:根據企業規模、業務類型和風險等級,法律規定了必須配備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確保企業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管理安全生產。
專業資格認證:注冊安全工程師需要通過相應的考試和資格認證,確保他們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來勝任工作。
持續教育與培訓:法律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需要定期參加持續教育和培訓,以保持和更新他們的專業知識。
崗位職責:明確規定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在企業中的職責和權力,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保障安全生產: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可以幫助企業識別、評估和控制安全風險,從而保障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過法律規定要求企業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推動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科學、規范的安全管理體系。
降低事故發生率: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潛在的安全隱患,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減少事故對企業和員工的損失。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企業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也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體現,可以避免因違反法律法規而面臨的處罰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