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您好!本人所在企業屬于放射性物品生產企業,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規要求,公司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請問這種情況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是否可以代替注冊安全工程師?若需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專業類別應該屬于“化工安全”還是“其他安全”?
回復:《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2018年1月1日起2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回復單位: 人事司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