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
【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 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 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 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花費, 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六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各地區可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特點,明確應當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 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金額應當實行同一標準,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第十七條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 萬元賠償, 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