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從業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調整工作崗位:當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時,必須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當從業人員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也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當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時,必須對相應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通過這些培訓要求,確保從業人員在新的崗位上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防止因缺乏培訓而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考試科目: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