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21: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記憶方法:5 日內申請,7 日前通知
【真題示例-2024 年】聽證程序是通過聽取當事人申辯、質證,進一步核實證據和查清事實,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重要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聽證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B.行政機關作出聽證決定的,聽證一律公開舉行
C.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撤職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D.行政機關擬作出通報批評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答案:A
考點 22:查封扣押實施程序★★★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記憶方法:檢測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真題示例-2022 年】某縣應急管理部門對某化工企業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的設備,遂予以扣押。根據《行政強制法》,關于扣押該設備及相關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化工企業承擔扣押期間設備損毀的責任
B.化工企業承擔該設備委托機構鑒定的費用
C.縣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扣押設備的保管費用
D.扣押設備的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
答案:C 深入了解并熟練掌握中級注安考試中的法規考點,不僅能增強個人的專業能力,也為日常工作帶來了實際指導意義。關于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和查封扣押的實施流程,清晰了解每個步驟和要求,有助于提高應對相關法律事務的能力。正確處理這些問題,對維護企業及個人權益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牢記這些原則,可以在復雜的職業環境中站穩腳跟,為構建更加安全的工作環境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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