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監管總局的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于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具體配備要求需要根據單位情況來確定。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比例因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以及安全風險等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首先,根據安全監管總局的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于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具體配備要求需要根據單位情況來確定。
其次,對于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另外,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也有不同的配備比例要求。大型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總數的1%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中型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總數的2%配備,小型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總數的3%配備。在這些企業中,至少應有一名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此外,對于職工總數在100人以下的企業,至少應配備一名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工總數在100人以上的企業,每增加100人,應配備一名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于特種行業和高風險行業,配備比例可能會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比例僅為參考,實際配備比例還需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安全風險等級來確定。同時,國家也發布了一系列規定,要求相關企業提高從業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置占比,對于不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企業,國家也會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