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一般事故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