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國家應急管理部負責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企業分類 | 負責考核的部門 |
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 應急管理部 |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 | |
央企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 省應急管理廳 |
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 |
除中央企業、省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市應急管理局 |
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