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下同);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