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合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 (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
口訣: 游客抄起電壓鍋
(二)排除適用的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 (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 、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