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在 2 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
(3)對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詳細核實結果在 2 個月內報告
(4)事故信息經初步查證后,負責查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