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3)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程序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 15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