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通報)
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雙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注】對于遲遲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又沒有其他客觀原因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注】治理工作截止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注】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和技術保障,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注冊安全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2.做到“五落實”,即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
3.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4.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班組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排除。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員組織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