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注安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
第十九條 中級注安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注冊的,應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可根據需要申請重新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