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 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