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1.二級、四級警報后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 啟動應急預案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4)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游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二)一級、二級警報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級警報的措施外,還應
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1)責令應急救援隊歷、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