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
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