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實施安全條件審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對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