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包括: 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2.有效期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 3 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3.延期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準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 3 年。對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已按規定參加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準予證書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