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2.巡查
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及時處理。
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禁止擅自開啟閥門等重大危害行為
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 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攘、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對埋地、地面管道進行占壓,在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橋等固定其他設施纜繩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4.禁止管道兩側違規種植采石等行為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 5 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1)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3) 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5.禁止穿越河流管道兩側采沙等行為在穿越河流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 500 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拋錨、拖描、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6.禁止專用管道隧道兩側違規采石等行為
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 1000 米地域范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禁止: 管道附屬 5 米、河流 500、隧道 1000)
實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 7 日前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并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1) 穿 (跨) 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2)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 5 米至 50 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 100 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3)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 200 米和管道附設施周邊 500 米地域范圍內,實施爆破、地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等作業。
(指導: 550、100 新改擴、200、500 采挖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