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