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