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人員越級上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政府部門報告的程序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報政府的程序】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