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
【注】“生產經營單位” 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不適用特別行政區
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