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測
第二十七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 (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 (個) 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三)特種設備故障和事故隱患的處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2.報廢注銷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四)公共服務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1.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資質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2.電梯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電梯應當至少每 15 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3.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特種設備故障和事故隱患的處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2.報廢注銷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四)公共服務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1.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資質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2.電梯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電梯應當至少每 15 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3.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