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申請材料文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