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職工監督)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工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礦山企業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礦山企業應當在 24 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