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報送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 1月 15 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總結信息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總結信息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 2月 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總結信息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核銷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文件、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并出具證明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