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定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
(二)橋式、門式起重機的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量限制器 | 當實際起重量超過95%額定起重量時,起重量限制器發出報警信號, 在100%-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時應自 動切斷起升動力源,但允許物品做下降運動。 |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限位器 | 當取物裝置上升(下降)到設計規定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時, 應能自動切斷起升的動力源。 |
運行行程限位器 | 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方向的動力源。 |
軌道清掃裝置 | 物料有可能積存在軌道上成為運行的障礙,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 和起重小車,在其臺車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車架下面應裝設軌道 清掃裝置。 |
緩沖器及端部止擋 | 緩沖器或緩沖裝置可以安裝在起重機上或軌道端部止擋裝置上。軌 道端部止擋裝置應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機脫軌。 |
防護罩 | 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傷人的運動零部件,均應裝設防護罩/欄。 |
連鎖保護 | 夾軌器夾住或錨定裝置錨固時起重機的運行機構應自動斷電,打開 時才能接通。艙口門、端梁門及司機室外走臺欄桿門應設連鎖保護 裝置,門打開時運行機構不能開動。 |
夾軌器 | 用鉗口夾住軌道,使起重機不能滑移,從而達到防風目的。 |
(三)橋式、門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
(1)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
(2)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3)起重機不允許超荷使用。
(4)起重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鉤或用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須離地面 2m 以上。越過障礙物時,須超過障礙物 0.5m 高
(5)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 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于額定起重量 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
(6)具有主、副鉤的橋式起重機,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 (特殊例外)
(7)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
(8)吊鉤處于下極限位置時,卷筒上必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
(9)橋式起重機所有的電氣設備外殼均應接地。如小車軌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應采取焊接地線措施。司機室或起重機體的接地位置應多于兩處。起重機上任何一點到電源中性點間的接地電阻,均應小于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