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 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6)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花費保險費;
(8) 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 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未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 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 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 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具體包括五類企業: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將法律所指的三類企業分為六種:礦山企業分為煤礦企業和非煤礦企業兩種,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三種,加上建筑施工企業共為六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