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操作。
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的安全包保責任制并如實履職;未制定且有效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
四、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五、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不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者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不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未進行安全風險承諾公告;承諾公告與現場情況不相符合、虛假承諾。
七、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未落實設計診斷報告提出的建議措施。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
十三、涉及甲乙類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裝置區內設置的控制室、交接班室未按相關標準進行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設有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具有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內設有控制室。
十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十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緊急切斷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未投入使用。
十六、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原料、工藝路線等方面發生的變更未履行變更管理手續。
十七、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安全聯鎖摘除未履行審批手續;履行了手續但未進行安全風險分析、未制定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安全聯鎖摘除未及時恢復。
十八、未制定操作規程和關鍵工藝控制指標,關鍵工藝控制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未按照關鍵工藝控制指標操作;關鍵工藝指標的報警、聯鎖失效;關鍵工藝報警未及時處置。
十九、全壓力式液化烴球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二十、液化烴、液氨、液氯、氟化氫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二十一、精細化工企業未按國家標準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未對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等物料進行熱穩定性測試;未應用評估結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
二十二、涉及硝化、重氮化、過氧化反應的所在防火分區內設置超過3人(含3人)的固定操作崗位,或同一時間現場操作人員超過3人(含3人)。
二十三、涉及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未投用或者處于故障、斷電等非正常工況;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未及時處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二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二十五、未按國家標準設置安全閥、爆破片、緊急泄壓閥或者未正常投用。
二十六、涉及易燃易爆、劇毒介質的設備、管道及管件打卡具帶“病”運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消除隱患。
二十七、涉及易燃易爆、劇毒介質的管道壁厚腐蝕減薄至不符合設計要求繼續運行。
二十八、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現場感知、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未正常運轉。
二十九、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包括特殊作業未履行審批手續、易燃易爆介質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動火作業未按特級動火作業辦理審批手續、動火作業和受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特殊作業過程無人監護或者監護人未經專項培訓合格、特殊作業時以水封或者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等情形。
三十、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三十一、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儲罐變更儲存介質但未履行變更管理手續;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