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由負責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二)會簽或公開征求意見
(三)審核
制度簽發前,應進行審核。
一是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
二是專業技術性較強的規章制度應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核;
三是安全獎懲等涉及全員性的制度,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進行審核。
(四)簽發
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性較強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發,涉及全局性的綜合管理制度應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五)發布
(六)培訓
(七)反饋
(八)持續改進
對安全操作規程類規章制度,除每年進行審查和修訂外,每3至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并重新發布,確保規章制度的建設和管理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