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 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 對特種設備制造、安裝單位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時,責令該單位予以糾正。
(4) 檢查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5) 發現不安全的因素,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使用單位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6) 監督有關單位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合格證。
(7) 依法制止元證操作特種設備。
(8) 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等。
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 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
化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以糾正。
(3) 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報告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 ,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的制造和使用
(4) 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 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6) 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