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處理可燃易爆的物料系統,在進料前用惰性氣體進行置換。(3)將惰性氣體通過管線與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儲槽等連接起來。(4)易燃液體利用惰性氣體充壓輸送。(5)在有爆炸性危險的生產場所,對有可能引起火災危險的電器、儀表等采用充氮正壓保護。(6)易燃易爆系統檢修動火前,使用惰性氣體進行吹掃置換。(7)發現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時,采用惰性氣體沖淡;發生火災時,用惰性氣體進行滅火。氮氣等惰性氣體在使用前應經過氣體分析,其中含氧量不得超過2%。